6月23日,高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對魅族的起訴,侵犯了包括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無線通信標準相關專利。
現如今知識產權訴訟在國內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被重視,尤其在信息通信這樣一個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行業(yè)。
作為一個普通大眾對于專利法發(fā)表言論顯然不夠嚴謹,我們也咨詢了相關律師。專利侵權是相對復雜的案件,因為涉及到相關技術,所以在舉證上會根據技術的相似性進行判斷。
在民事訴訟上要關注訴訟請求,高通在起訴狀中提出了3個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確認高通向魅族發(fā)送的《中國專利許可協議》中的許可條件不違反《反壟斷法》、符合高通相關FRAND承諾;
2、達成無線標準必要中國專利達成許可專利協議;
3、賠償相應損失約5.2億;
這里有必要普及一下“標準必要專利”,其指包含在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中,且在實施標準時必須使用的專利。專利一旦寫入標準,就意味著進入這個行業(yè),就必須按照這個標準去做,而按照這個標準去做,就繞不開標準中所描述的專利,應該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專利權人就可以從中獲取經濟利益。
從定義上看,不管魅族使用了哪家的芯片都會用到高通的專利技術,但現在問題出在了很多人質疑高通的芯片收費模式。在反壟斷之后,高通也做出了相關調整。
1、對在中國境內使用而銷售的手機,按整機批發(fā)凈售價的65%收取專利許可費;
2、將向中國被許可人進行專利許可時,提供專利清單,不再對過期專利收取許可費;
3、不再對中國被許可人將專利進行免費反向許可;
4、在進行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不得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5、銷售基帶芯片時不要求我國被許可人簽訂包含不合理條件的許可協議,不將不挑戰(zhàn)專利許可協議作為向我國被許可人供應基帶芯片的條件。
目前高通已與超過100家廠商簽署了新的3G/4G中國專利許可協議。
而魅族的態(tài)度是高通給了一個“黑盒”,條款是不公開透明的,無法保證市場的公平和公正。同時也質疑專利許可機制中,手機存儲容量增加的部分都需要付出專利費的條款。但發(fā)改委已經通過法定程序認可了高通新的專利許可條件,所以在此問題上很可能會維持現有規(guī)則。